中国司法进步,也应当体现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基础上。
这是对于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日益紧迫的威胁,岂能无视。什么时候,更多的民众发生真正的民主觉醒与道德自觉,不愿被迫接受任人摆布或驱遣的命运安排,拒绝继续屈从于他人的主宰与支配,并鼓起勇气,敢于抗争,起而抵制为维持这样的体制买单,以公民的身份和国家主人的地位,努力承担起推动国家变革和进步的历史使命与政治责任,什么时候,社会才有望中止道德加速下滑与急剧沉沦的危急趋势,从而使国家未来免遭一场更为可怕的灾难性打击。
历史也已昭明,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如果有人在处理那些攸关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时,惯于围绕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帮派利益或党派利益盘算与谋划,趋避和取舍,总是不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始终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一直不愿为了人民的利益而改弦更张,反而变本加厉,倒行逆施,最终只能诉诸人民。为了稳定的需要,必须把与就业密切相关的GDP作为考核、提拔和任用干部的重要指标,这就势必导致各地不加甄别地引进和开发各类生产企业,其中某些类型的加工制造或生产活动,由于其高耗能、高污染、大量排放有毒或有害物质,往往对产地周围的水土、空气及自然环境与生态构成严重破坏和污染,因而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属于被列为禁止生产或限制生产清单的产品或行业,但是在中国大陆却可以肆意开工,并且开足马力,昼夜生产。因此,现在还不是人们为反腐肃贪战果辉煌而欢呼喝彩或额手称庆的时候。以上两种对策,虽然相互排斥,但有时并非一成不变,往往可以轮流变换,交替使用,因而表现为国家治理方针的倾向性不同和阶段性区别。时至今日,可以发现,事情的发展与变化已经变得越来越清楚,不能总是抱有幻想,天真地指望或期待那些从维持现状中受益的既得利益集团,出于良心发现而主动寻求自我割舍。
谓予不信,且拭目以待。根据财政部今年3月25日公布的2014年中央财政预算,公共安全支出为1389.15亿元,比去年的预算执行数增加了7.1%,这是自2009年开始公布以来公共安全支出预算连续第四年增长,5年间增长约70%,这样的结果不足为奇,人民的负担继续加重的势头恐怕也不会就此终止。与此同时,改革进程又需要有序、稳步地推进,改革的成果也需要规则来维护。
软法内容的灵活性、修改程序的简便性,让改革拥有了更多的选择。只讲政治不讲法治、只讲任务不讲成本、只讲目的不讲程序等现象仍广泛存在。·改革并不是政府一方的独角戏,将改革推向深入依靠的也不仅仅是硬法所赋予的强制力,改革在重硬法之治的同时,不能忽视软法的柔性力量。如果说推行市场经济改革,释放的是人民群众在经济领域的活力,那么,推行法治改革,则是要充分释放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乃至各个领域的活力。
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管理上的人治化、非常态化、短视行为等仍有市场。这意味着中国将长期处于不断深化改革的进程中。
当今社会,在人与人之间缺乏有效期待、仰权力之鼻息以及潜规则盛行之际,唯有推行法治才能重构社会的信任基础,才能激发公众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活力。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笔者认为,改革并不是政府一方的独角戏,将改革推向深入依靠的也不仅仅是硬法所赋予的强制力,改革在重硬法之治的同时,不能忽视软法的柔性力量。从主观因素看,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仍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误区,即改革、发展是主要矛盾,只要改革创新、跨越发展,就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
因此,软法在改革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不能小觑。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缺乏稳定性的政策推动,中国难以实现改革的深化和可持续的发展。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弄脏了水源。
实现法治与改革之协调,让改革于法有据,需要在加强立法功能的同时,将着力点转移到法律适用方法的打磨上来。 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以法治中国为议题,把法治推到治国理政的首要地位。
习近平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强调:在人民面前,我们永远是小学生,必须自觉拜人民为师,向能者求教,向智者问策。如果允许权力突破法治一般性规则的约束,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将取决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容易忽视客观规律,容易追求片面而极端化的发展,容易出现冒进。
建设法治中国,要求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形成完善的法律方法,才能在法治的框架之下赋予法律强大的自生能力和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让法治顺应改革需求、引领改革前行。如果说改革有风险,那法治就是把控风险的不二法门。法治能够区分改革试错与权力滥用的界线,能确保改革目的正当、规则合理与程序正义。由于传统上的硬法要兼顾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要保持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有时还可能因为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种种制约而难于实现,致使在改革中会出现法律与社会需求不符、无法可依甚至不得不牺牲少部分人利益的情形。也正因如此,习总书记反复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面对法律中出现的漏洞与空白,法律适用方法可以在个案处理中不断弥合条文和事实之间的缝隙,填补权利空白,在一个刚性的基本法律框架之下进行微调并创造具体的政策和法理。
如果改革中纵容了特例存在,将导致改革难以推进。特别是在短期目标的吸引下,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甚至以公共权力谋求个人利益等现象就会纷纷出现,令一般性规则的约束力难以实现,致使利益盘踞而政策梗阻,甚至出现个别人借改革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
为此,中共中央新一代领导集体在改革中祭出了治理的大旗。 (作者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进入专题: 法治 。
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改革开放是摸着石头过河。上述认识上的种种误区,导致一些人虽然深知改革与法治的张力,却不能以法治方式协调并进,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理直气壮地绕开法治、背离法治,有的甚至借改革发展之名,无视法治行贪腐之实。
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冲突、价值观的转变以及民众参与期望值的提高,这些变化已经远远超过了短、平、快的行政权力的承载力。硬法中的这些不足,恰好为软法提供了用武之地。当前,由于人们对于软法的认识不足,在实践中缺乏规制和整合,导致软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潜能没得到充分挖掘。在亟需改革的空白领域及时立法,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修改或废止,让法律及时而准确地反映社会的需求,确保法律成为一切重大领域改革的先行者。
无论法律多么周详,它也只是一套由规则和概念交织而成的逻辑系统,与繁复庞杂的社会事实不可能无缝对接。法治从本质上说是规则的治理,其突出的特点是定。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仍难言完善,很多适应改革所特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尤其是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将处于转型发展时期,社会对法律的新需求越来越大。急功近利让他们更看重改革所带来的眼前利益,却漠视甚至无视违背法治给社会带来的长期、巨大的成本。
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仅凭政府一方的规划,难以推动中国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国应加强立法的前瞻性,将党对中国未来发展的判断和制度设计,通过法定程序融入到法律之中。因此,如何提升广大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的能力,正确协调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迈过人治走向法治的一道坎。真正的发展需尊重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仍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误区,有人提出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让,主张程序无用论,认为要超常规发展,就得突破条条框框等。
公众因此将无从判断公权力的界限,难以对交往对象作出合理的预期,唯恐动辄得咎,这极大地扼杀了发展的活力,增加了改革的成本。如果动辄立法、修法,不仅导致立法成本高昂,也不符合法律的安定性价值。
法治作为一种顶层设计,为改革做出了长远而系统的规划,它约束与协调着每个地区、每个部门甚至每个人共同服务于改革大局。 改革不能成为一些领导干部漠视法治的借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如果允许法治之下存在特例,那么,每个地区有每个地区的利益,每个部门有每个部门的利益,每个人也有自己的私人利益,发展就成了一个含混不清的目标,原本精密的法网就会因此漏洞百出。如何在深化改革中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质的提升,实现改革要求的灵活与法治要求的稳定之间的动态平衡,是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亟需解决的难题。